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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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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申某某)(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申某某)(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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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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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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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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