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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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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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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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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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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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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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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涉案“鸟铳”1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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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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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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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羿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枪支散件尚未组装成整枪,现已查扣并未流向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羿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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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鲍某甲系初犯,涉案汽枪置于家里把玩,未发现该汽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综上,对鲍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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