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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