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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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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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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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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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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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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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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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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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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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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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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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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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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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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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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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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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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调解,并履行调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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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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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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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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