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柯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完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天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柯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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