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双方现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第二,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第四,李某某在本次聚众斗殴中未上前参与打斗,仅起站脚助威作用,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双方现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虽有纠集人员行为,但其本人及被其纠集的人员主观上没有帮助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帮助斗殴的行为。经我院审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涉嫌了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但其涉嫌的寻衅滋事事实,公安机关于2006年7月26日以“林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进行立案后,杭某乙、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时其被列为证人,2018年5月21日才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另其涉嫌的妨害作证事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8日才以“乐清市卢某甲等人妨害作证案”进行立案,故其涉嫌的两罪均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