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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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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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