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系初犯,有坦白、付清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认某某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东阳**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已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取得对方谅解;(三)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四)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向相关部门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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