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赃款已清退,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赃款,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定罪不诉的决定。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定罪不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定罪不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定罪不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定罪不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定罪不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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