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谅解等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第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第三、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系初犯,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崔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害人系崔某某妻子,且崔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崔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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