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1.自愿认罪认罚;2.有自首情节;3.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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