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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汤某某、周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科原江西分公司原由被告二承包经营,2009年6月15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被告一,根据《2014年度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在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导致总公司收到追索的,承包经营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因(2015)洪民四终字第341号案件,原告支付江西宝航公司各项款项合计739,317.63元,该款理应由承包江西分公司的主体即被告一承担。被告二虽非《2014年度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的合同向对方,但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被告二曾经在《承诺函》等文件上签字承诺解决江西宝航案件、在另案中科原江西分公司的代理人称并不认识汤某某一直是跟周某某联系,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宝航江西分公司应系由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原告诉请被告二和被告一承担共同责任存在事实依据。至于两被告辩称的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问题。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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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在二审中重新整理、归纳、作出进一步阐释的证据均复印自前序关联案件的法院卷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定,是否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将在下文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综合论述。  二审确认一审审理查明的基本定案事实。  对于合同外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一审判决,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合同内工程价款数额应如何认定;(二)有关商品混凝土材料费7,779,608.40元应否单独计价给上诉人;(三)441万元是否已经由被上诉人实际拨付给上诉人;(四)对于村道旁贝雷架基础处理款项、管桩垫石费用应否单独计价给上诉人。  (一)关于合同内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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