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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