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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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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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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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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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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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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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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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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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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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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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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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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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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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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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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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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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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伪造公司印章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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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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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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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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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温州市**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印章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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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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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退回公安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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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获得其中三家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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