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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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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柳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孙小某(曾某某孙某某)、邵国强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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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沈某某、李某某、沈某某、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判赔偏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沈珍芳、李某某、沈某某上诉提出要以浙江省的计算标准来计算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和按实际支出来计算丧葬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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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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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加之其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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