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石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