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条件,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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