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1.682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占用林地整改扩建是为了达到市安监部门的安全整改要求,主观恶性不大;四是在案发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补植复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面积达18.97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案发前已补植复绿,案发后又制定了复绿方案,并承诺另外在荒山上异地复绿,已缴纳复绿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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