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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