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陶某某伙同同案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退还了赃物取得了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亦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是此次犯罪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三是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从犯、作案时系聋哑人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全部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甲伙同同案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退还了赃物取得了谅解,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亦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被盗财物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害人已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追回被盗财物、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款410元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退还了赃物取得了谅解,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亦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二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三是自愿认罪认罚;四是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李某某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二是李某某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是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四是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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