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认错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营造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本案因偶发矛盾引起,有别于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另苏某甲与被害人系邻居,并有亲戚关系,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体现出其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为了对其本人予以教育、挽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纠纷引发,达成了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也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同事、亲戚之间纠纷引发,达成了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也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二是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_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自愿认罪认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本案系因同事之间在日常工作中的矛盾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为惩戒和教育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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