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仅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而参赌人员文某某的证言仅能证实参与了赌博但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赌场中营利的情况不清楚。本案又无其他证据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及非法营利的情况予以证实,因此,目前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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