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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号码为62267916********的民生银行卡予以依法发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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