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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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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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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邓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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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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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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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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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新文)(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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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渠某)(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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