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系初犯、从犯,案发后已经退还全部集资款,犯罪情节轻微,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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