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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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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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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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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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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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