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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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