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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