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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为财务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对鲁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的帮助较小,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