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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等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等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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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苏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苏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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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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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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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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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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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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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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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不起诉决定书)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不起诉决定书)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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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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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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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缴税款和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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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苏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44557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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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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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已根据税务机关的处罚退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及滞纳金,积极履行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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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自愿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 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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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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