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已经受到上级单位处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已经受到上级单位处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