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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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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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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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