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