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索要债务,采取手持大喇叭到借款人及保证人家中、小区道路、单位办公室吵闹的方式索要欠款,行为明显不当。现有证据证实杨某某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故杨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如实供述、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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