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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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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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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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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松林)(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松林)(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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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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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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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兴文)(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兴文)(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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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司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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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长安)(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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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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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宝业)(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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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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