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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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