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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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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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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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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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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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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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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没有无证、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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