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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李某甲认罪认罚、赃款全部返还,未对单位造成损失,未有前科劣迹和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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