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透支本金66,329.3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将透支本金66,329.33元全部还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出具谅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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