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康某某积极赔偿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90,000.00元,得到原告人的谅解。被告人康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给予康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防患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之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予惩处,对其犯罪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6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了从轻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郭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王某2、王某3各项经济损失400000.00元并得到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本院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博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 书记员: 于佳琪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博 书记员:牟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已充分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故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高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判决合理,根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桦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谷德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原判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已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德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吴波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 金龙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六条一款赔偿经济损失、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审 判 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刘睿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按规范安全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予惩处。对被告人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意见适用缓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了充分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 判 长 李 博 审 判 员 刘 君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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