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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