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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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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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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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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危险驾驶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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