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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本元与洪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彭本元诉请解决的争议,系原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及其下属棉花企业改制所引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及其下属棉花企业的改制,系经原洪湖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批复同意进行的,相关改制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改制,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一审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彭本元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彭本元;上诉人彭本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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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红与洪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高某红诉请解决的争议,系原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及其下属棉花企业改制所引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及其下属棉花企业的改制,系经原洪湖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批复同意进行的,相关改制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改制,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一审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高某红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高某红;上诉人高某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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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洪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刘某诉请解决的争议,系原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及其下属棉花企业改制所引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及其下属棉花企业的改制,系经原洪湖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批复同意进行的,相关改制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改制,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一审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刘某;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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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洪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诉请解决的争议,系原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及其下属棉花企业改制所引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及其下属棉花企业的改制,系经原洪湖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批复同意进行的,相关改制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改制,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一审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王某某;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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