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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串通投标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串通投标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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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串通投标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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