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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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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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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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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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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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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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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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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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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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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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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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