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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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因邻里纠纷引起,事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自首。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因邻里纠纷引起,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且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孟某某民事部分已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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