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驾驶证,退回洪某某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国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证,退回洪某某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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