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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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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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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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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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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腾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腾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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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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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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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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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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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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