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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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