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疲劳状态下仍驾驶载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且遇前方道路通行中断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姜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某的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在道路上超载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某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事故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1、张某1亲属的部分丧葬费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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